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醫院會診管理工作,提高會診質量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科會診、科間會診、全院會診、院際間會診。
第三條 臨床科室凡不能明確診斷或確定治療方案的疑難、危重病例,均應申請會診。
第四條 除全科會診外,申請其他會診必須填寫會診申請單。在申請單中應注明病史摘要、檢查結果、會診原因、邀請科室(醫生)、會診類別和會診時間,并由三級醫生簽名蓋章。
第五條 會診醫生資質要求。
(一)承擔會診任務的醫生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個別科室因工作需要高年資主治醫師承擔會診任務的需向醫務部申請。
(二)承擔科間會診、急會診任務的醫生應為病房坐班醫生,或由應邀科室主任指派其他非值班醫生前往。
(三)承擔全院會診、院際間會診任務的醫生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含副主任醫師)專業技術職稱。
第六條 根據病情需要提請會診的科室可以邀請指定醫生進行會診。
第七條 會診醫生職責。
(一)仔細閱讀病歷資料。
(二)詢問相關病史,并完成??企w格檢查。
(三)認真填寫會診意見并簽名蓋章。
(四)必要時與患者醫療組醫生進行溝通。
第八條 會診醫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會診。
第二章 科間會診
第九條 所謂科間會診是指發生在同一個院區范圍內不同科室之間的會診。
第十條 普通會診。
(一)凡患者的診斷和治療涉及其他學科,且在本科室無法解決者,均應進行科間會診。
(二)48小時內完成。
(三)應邀科室會診醫師完成會診的過程中要求提請科室醫療組住院醫師或主治醫師陪同。
第十一條 急會診。
(一)住院部急會診。
1.白班期間請求急會診時,醫療組醫生在請示醫療組負責人后可直接聯系應邀科室,口頭報告病情,同時開具會診申請單。
2.夜班、節假日期間請求急會診時,經值班醫師同意后可直接聯系應邀科室,口頭報告病情,同時開具會診申請單。
3.應邀科室會診醫生在接到急會診請求后10分鐘內應到達會診地點。
(二)急診急救中心急會診。
1.凡是急診獨立值班的科室,均可通過電話聯系相關科室住院部值班醫師急會診。
2.應邀科室會診醫生應在10分鐘內到達會診地點。
3.會診醫生簽署會診意見的時間應精確到分鐘。
第十二條 科室主任或醫療組負責人應對會診意見和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在會診工作中禁止以下情況發生:
(一)電話會診、不填寫會診意見的口頭會診。
(二)未經診查患者而出具會診意見。
(三)不具備會診資質的醫生代人會診、代人簽名。
第三章 全院會診(多學科會診)
第十四條 所謂全院會診主要是指發生在同一個院區范圍內需要3個及3個以上科室共同完成的會診。
第十五條 對于經過全科會診、科間會診仍難以解決診斷、治療相關問題的患者,應提請全院會診。
第十六條 全院會診應經科室主任審核同意后,提前1至2天向醫務部提交申請單,同時提供病情摘要,提出擬通過會診解決的問題。
第十七條 全院會診由醫務部負責組織聯系。
第十八條 全院會診由醫務部人員主持,由醫療組主治醫師匯報病歷。
第十九條 醫療組主治醫師負責在《科室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本》中做好會診記錄,并請科室主任或醫療組負責人、各位會診專家和醫務部人員簽字蓋章。整理后的會診意見記錄于病歷中。
第二十條 科室主任和醫療組負責人應對會診意見和建設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醫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