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對急危重患者進行搶救并對搶救流程進行規范的制度。
2. 急危重患者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出現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處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現重要臟器功能嚴重損害;生命體征不穩定并有惡化傾向等。具體包括:
(1)患者急性起病,診斷未明,根據其癥狀的診療流程,必須立即處置,否則可能導致重要臟器功能損害或危及生命。
(2)患者急性起病,診斷明確,根據診療規范,必須立即處置,否則可能延誤最佳治療時機或危及生命,如有明確治療時間窗的疾病。
(3)患者生命體征不穩定并有惡化傾向。
(4)出現檢驗或檢查結果危急值,必須緊急處置的患者。
(5)患者出現其他預計可能出現嚴重后果,必須緊急處置的病情。
3.各科室及部門要建立搶救資源配置與緊急調配的機制,確保各單元搶救設備和藥品可用。建立綠色通道機制,確保急危重患者優先救治。如為非我院診療范圍內的急危重患者,要為轉診提供必要的幫助。
4.臨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搶救,由現場級別和年資最高的醫師主持。緊急情況下醫務人員參與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搶救,不受其執業范圍限制。
5.急危重癥患者涉及多發性損傷或多臟器病變的患者,應及時請專科醫師會診,并由現場主持搶救的最高資質的醫師主持多學科會診。根據會診意見,由可能威脅到患者生命最主要的疾病所屬專業科室接收患者,并負責組織搶救,如落實救治科室存在爭議,應立即通知醫務部予以協調確認。
6.搶救完成后6小時內應當將搶救記錄記入病歷,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主持搶救的人員應當審核并簽字。搶救記錄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等,要做到及時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7.危重癥患者應及時向患方告病危,記錄與患方溝通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