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為防止醫療差錯,保障醫療安全,醫務人員對醫療行為和醫療器械、設施、藥品等進行復核查對的制度。
2.實行查對制度的范圍應當涵蓋患者身份識別、臨床診療行為、設備設施運行和醫療環境安全等相關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開具和執行醫囑、給藥、手術/操作、麻醉、輸血、檢驗標本采集、檢查、發放營養膳食、接送轉運患者、檢驗檢查結果/報告等環節的行為均需要進行復核查對。
3.每項醫療行為都必須查對患者身份。身份查對包括患者姓名、住院號(門急診號)、身份證號(或護照號或其他身份ID)、出生年月日以及電子設備身份認證(包括腕帶或其他可穿戴設備上的二維碼、條形碼等)等,至少使用兩種身份查對方式確認患者身份,如姓名+住院號、姓名+門急診號等。
4.核對姓名時,請患者主動陳述本人姓名以便確認。禁止使用病房號或床位號進行身份核對。使用醫用腕帶信息(可替代患者床頭卡信息)或電子設備識別患者身份時,仍須進行口語化查對。查對時應通過開放式提問,如“您叫什么名字?”請患者陳述自已的姓名,而不是用誘導式提問,如“您是否是某某?”等問題來確認患者的姓名。
5.對無法陳述姓名的患者進行身份查對時,可由其陪同人員陳述患者姓名,并按患者姓名和住院號(或門急診號等)等兩種以上身份查對方式實施查對確認并及時佩戴腕帶;對無法陳述姓名且無人陪伴的患者可臨時采用其他方式標記其身份(如“無名氏+性別+來院時間+編號”等)并佩戴腕帶,并通過兩種以上方式由雙人進行查對確認。
7.藥劑師調劑處方時的查對包括“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8.高警示藥物調配發放和使用前的查對要實行雙人核對,在非工作日或夜間本崗位只有一人的情況下,采用單人雙次復核查對和兩次簽字形式。
9.病理查對包括以下內容:
(1)接收檢查申請單時,要核查申請單填寫是否齊全、臨床診斷及檢查目的是否清楚。
(2)標本接收和取材時要核對申請單號碼與標本號碼是否一致、標本號碼與病理編碼是否唯一。
(3)取材后醫師與技術人員交接時要核對數量,出片時要核對切片數量及號碼是否正確。
(4)切片觀察和出具報告時要核對患者姓名、病區、病床號、住院號、送檢材料和部位是否與申請單一致。
(5)外借病理切片時要再次核對患者姓名、病理號和病理診斷是否正確。還片時要核對會診意見是否與原診斷一致,并做好記錄。
10.醫療器械、設施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醫療設施設備開展巡查及保養工作,并做好相應記錄,以確保醫療工作正常開展。
11.巡查頻率較高的設備,可委托臨床科室代為巡查,但需規范巡查流程,承擔巡查職責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醫療器械、設施管理部門的定期培訓,并考核通過后才能開展巡查。生命支持類設備應有該設備是否運行正常的標識。
12.醫護人員每日做好醫療器械日常檢查與清潔工作,并做好相應記錄。使用前應核查醫療器械是否在有效期范圍內,使用后應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相關保養說明完成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