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總則
(一)為推動醫院學科發展,提高學科整體醫療技術水平,提升醫院核心競爭力和品牌影響力,根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修訂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謂的新技術新項目是指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采取的診斷、治療措施;新技術和新項目則指近年來在國內外醫學領域的新成果,與臨床診療過程有關的,具有臨床應用前景的,可在醫院開展的實用型技術和方法。管理類、基礎研究類項目不屬于本制度管理范疇。
(三)凡醫院尚未開展的技術和項目,均要求按照新技術和新項目管理。
(四)醫院對新技術和新項目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五)醫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委員會和醫學倫理委員會負責新技術和新項目的立項準入工作;醫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委員會負責新技術和新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管理;醫務部負責全院新技術和新項目的臨床應用日常管理。
(六)醫院鼓勵研究、開發和引進國內外先進的醫療技術和項目。禁止使用已明顯落后、不再適用、需要淘汰的技術,或在技術性、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及社會倫理、法律等方面與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適應的技術和項目。
二、分類分級
(七)醫院對新技術和新項目實行三類管理。
1.一般類新技術和新項目。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由醫院審批后可以開展的技術和項目。
2.限制類新技術和新項目。安全性、有效性確切,但涉及一定倫理問題,醫療風險和技術難度大,技術要求高,國家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限制臨床應用,需要在限定范圍和具備一定條件方可使用的技術和項目。開展限制類新技術和新項目,由醫院審批后,需按要求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3.探索類新技術和新項目。安全性、有效性確切,但涉及重大倫理問題,醫療風險高,或需要使用稀缺醫療資源,需由醫院審批后,向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申報,經獲準后方可實施。
(八)醫院根據創新水平將新技術和新項目分為三個級別:
1.國家級。即與國際先進水平同步或緊隨國際開展,或在國內首先開展或領先于國內水平的新技術和新項目。
2.省級。即與國內先進水平同步或緊隨國內開展的新技術和新項目。
3.院級。即于省內首先開展或領先于省內水平,或與省內先進水平同步或緊隨省內開展的新技術和新項目。
三、申報審批
(九)醫院每年第一季度組織相應年度新技術和新項目的申報、審批工作。
(十)申報的必要條件。
1.全體在編、聘用制醫生均可申報新技術和新項目。
2.申報國家級、省級新技術和新項目的第一負責人應至少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3.申報國家級、省級新技術和新項目的人員應提交具有相關資質部門出具的查新報告。查新報告題目應與申報的新技術和新項目一致,報告中要求注明國際、國內和省內開展情況。
4.擬開展的新技術和新項目應具有科學性、有效性、安全性、創新性和效益性。
5.擬開展的新技術和新項目所需的醫療儀器設備、藥品、耗材等均要求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規章制度要求。
(十一)對于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的新技術和新項目不予受理:
1.超出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范圍的技術和項目。
2.超出申報科室診療范圍或超出項目第一負責人執業范圍的技術和項目。
3.同一科室提交的相同或相似的技術和項目。
4.醫院已正式立項的同類技術和項目,或已常規開展的技術和項目。
5.未按要求提交查新報告的國家級、省級技術和項目。
(十二)申報新技術和新項目數量要求。
1.參與申報國家級新技術和新項目,每人每年度不得超過1項
2.參與申報省級新技術和新項目,每人每年度不得超過1項。
3.參與申報的新技術和新項目總數,每人每年度不得超過3項。
(十三)申報程序。
1.每年新技術和新項目均要求集中組織申報,以科室為單位申報。申報組織工作由醫務部負責。
2.每項新技術和新項目申報均要求經科室醫療質量管理小組全體成員論證、同意、簽字后方可上報醫務部,否則不予接收。同時,要求提交項目報告,相關內容包括:
(1)擬申報的新技術和新項目在國內外臨床應用的基本情況。
(2)臨床應用意義、適應證及禁忌證。
(3)臨床操作規范及標準流程。
(4)項目組成員是否就申報開展的新技術和新項目完成國內外進修、學習或培訓等,是否能夠熟練掌握。
(5)是否具備開展相關技術和項目的醫用設施、設備,或相關醫用設施、設備需求。
(6)關于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合并癥的醫療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7)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評估。
(8)實施計劃時間表。
(十四)不同科室申報的新技術和新項目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況時,由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投票裁決立項方案。
(十五)審批程序。
1.申報一般類新技術和新項目的,經醫務部審查通過后,報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委員會審批,正式立項方可實施。其中,申報國家級和省級新技術和新項目的,要求集中完成答辯。
2.申報限制類新技術和新項目的,由醫務部按照要求程序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
3.申報探索類新技術和新項目的,由醫務部按照要求程序向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申報,經獲準后方可實施。
4.臨床科室申報醫技科室類新技術和新項目的,應征求相關醫技科室意見和建議。
四、實施評價
(十六)對于新技術和新項目實行運行周期管理,試用期2年,試用期內開展總例數原則上不得少于20例,每年開展例數原則上不得少于5例。新技術和新項目準入通過之日即為試用期開始。
(十七)新技術和新項目的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實行院、科、新技術和新項目負責人三級管理。
1.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新技術和新項目的臨床應用管理,醫務部負責具體落實。
2.相關科室負責本科室新技術和新項目的實施過程管理,為新技術和新項目的開展提供支持,配合醫務部完成交辦的各項工作。
3.新技術和新項目的第一負責人應對新技術和新項目的醫療質量安全、醫療風險、診療效果、診療費用等情況進行全程記錄、分析和評價,并按要求上報醫務部。
(十八)新技術和新項目的中期評估工作在批準立項后每年進行一次,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已開展的例數、適應癥和禁忌癥的掌握情況、不良反應的發生情況、并發癥和合并癥的發生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十九)病歷中對新技術和新項目的實施應有記錄,有醫療組討論意見。對于新技術和新項目的優缺點、風險、替代治療方案等相關內容,應與患方履行知情同意告知程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五、結題轉化
(二十)試用期滿,根據臨床應用的情況,由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委員會(必要時還需經醫學倫理委員會)進行最后核準。核準通過的,轉為常規技術,正式結題;未通過的,取消立項。
(二十一)每人未結題的新技術和新項目總數不得超過6項。否則,取消申報新技術和新項目的資格。
(二十二)作為第一負責人,任現職以來被取消立項的新技術和新項目不得超過3項。否則,連續兩個年度取消申報新技術和新項目的資格。
(二十三)每年自立項至第二年4月1日之前,每項新技術和新項目要求至少開展5例,否則視為“立項后未開展”,在相應年度職稱晉升量化考核中不予認定、不予加分。
(二十四)新技術和新項目終止。
1.新技術或新項目被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明令廢除或者禁止。
2.從事某項新技術或新項目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發生離職、調轉等情況。
3.某項新技術或新項目涉及的關鍵設備、設施故障或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導致該項目無法正常進行。
4.新技術或新項目療效不確切或在實施過程中發生嚴重不良后果或重大醫療意外事件。
5.新技術或新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醫療質量安全隱患或倫理缺陷。
6.批準立項后開展例數未達標。
六、獎懲機制
(二十五)批準立項的新技術和新項目如涉及購置醫用儀器設備和耗材、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等,醫院將給予相應政策扶持,國家級、省級新技術和新項目優先考慮。
(二十六)對于醫院醫務人員參與新技術和新項目的,應具有北華大學附屬醫院正式工作經歷的,其新技術和新項目立項時間必須與其工作時間相符。
(二十七)對于新技術和新項目申報過程中存在的弄虛作假、投機取巧等行為,一經查實,取消相關第一責任人連續兩個年度申報新技術和新項目的資格。
(二十八)凡未按本制度完成立項而擅自開展新技術和新項目的,導致的醫療事故、糾紛、差錯等均按當事醫生全責處理,同時取消所有相關人員連續兩個年度申報新技術和新項目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