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規范我院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 醫師執業應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2. 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 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3) 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4) 重新申請注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5) 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6) 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注冊的;
(7) 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4. 醫師執業注冊需本人在醫師電子化注冊網頁申請注冊或變更(https://cndocsys.cn/home/index)
5. 申請醫師執業注冊、變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2) 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4) 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3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健委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6. 各臨床科室因教學、培訓、研究生學習等需要注冊的由科室主任簽字提申請,并注明原因;規培學員由規培管理辦公室統一提交學生注冊名單,由醫務部主任及主管院長審批后方可辦理。
7. 《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8.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1)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2) 受刑事處罰的;
(3) 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4) 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 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
(6)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7) 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8) 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醫師執業證書》的;
(9) 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10) 本人主動申請的;
(11) 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9.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1) 調離、退休、退職;
(2) 被辭退、開除;
(3) 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備案滿2年且未繼續執業的予以注銷。
10.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11. 醫師因參加培訓需要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12. 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按本辦法第5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注冊。
13. 醫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以及在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醫療機構內執業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醫務部
2023年9月26日